婚姻法离婚财产案例分析报告

huoguang2024-09-23 00:30450 阅读13 赞

离婚案例分析

(1)本案应判决离婚,因张某与田某同居,要是能证明他们有过夫妻关系,可判重婚,再者就是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根本无尽老工的责任(2)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就能说明这房的原意是给他门两个的,而不是给一个人)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原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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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分析:离婚后还要和前夫一起背债?

一、婚姻法案例分析 2011年7月至11月,老王多次向朋友阿强借钱,共计100万元。双方都是口头协议,连借条都没有写。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当时,老王的一个朋友虚构其父亲是日本人,福岛大地震时离世,留下了价值几亿元的遗产,但是要继承得先交遗产税。朋友以此为由向老王借钱,老王因此被骗1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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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申朝俭得悉达永菊欲将小卖部卖给他人,即以小卖部是大家庭共有财产,自己是共有人之一为名,于同年11月28日将小卖部4间房的屋顶掀去,并将门一副、窗户三副、大梁两根、檩条16根,椽子46根、货架柜台各3组、玻璃砖13块拉回自己家中。对此,达永菊以申朝俭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益为理由,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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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分析

第一题马某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应该多分或全部得到该房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

关于离婚夫妻财产处理的案例分析??

1\ 关于离婚案件中彩礼款的定性处理(案例分析) 李宪华 柳海峰婚姻、家庭法2009年一、 案情 原告毕某,女,1982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住东阿县大桥镇毕庄村,农民。 被告赵某,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东阿县大桥镇双凤村,农民。 原告诉称:由于与被告相识之间性格差异较大,致夫妻感情完全。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4

(1)家具和家用电器不是王泳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为婚后共同生活而购置的家用电器,属于夫妻共同所有。(2)2/3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王某与其女友同居,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在王某没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期间所作出的行为。那么,王某的工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东财网院2011年3月课程考试《婚姻法》案例 案例分析一 2009年9月,陈 。

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1、何某在离婚时,无权分割陈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除有特别约定外,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归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本案中陈某在2010年1月结婚时已经在合伙企业投资入股了,也就是说陈某所投入的股份是在婚前发生的,所以该股份应。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诉讼的问题。我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却已破裂”和是否对子女财产进行合理安排。判断感情破裂的情况有:1、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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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

婚姻法王平丁兰案例

经法院调解,丁兰同意离婚;双方协议小孩由王平抚养,丁兰每年支付抚养教育费3000元。但在财产处理上双方发生争执,调解不成。问:有关财产(如:房屋、家具家电、摩托车、继承的遗产等)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案例分析:(1)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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