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规定暂行条例最新版本

huoguang2024-09-23 11:19140 阅读45 赞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七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遗失或损毁婚姻证件,需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补领程序分为初审、受理、审查与发证四个步骤。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需满足以下条件: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且当前仍维持该状态,持有身份证件,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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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章 婚姻登记员

第十七条:民政部门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人口和婚姻登记数量,合理设定婚姻登记员的人数。第十八条:婚姻登记员需由本级民政部门经过考核和任命。第十九条:婚姻登记员的职责主要包括: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进行监誓;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签发婚姻证。第二十条:婚姻登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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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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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管辖地怎么确定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主要对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内容、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办理程序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修订的重点包括:首次提出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要求;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将婚姻家庭辅导和 结婚登记 颁证。

办理结婚证最新政策规定

法律客观: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二、《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发布)结婚登记一、结婚登记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政部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了确保《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部特制定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务必严格执行。《规范》涵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流程、。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管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婚姻登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大陆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所称台湾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第三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各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

结婚证年龄更改手续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政部新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但有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只能提交临时身份证件,现役军人也不能提交身份证。根据《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临时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因此,当申请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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