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条解释最新

huoguang2024-09-23 14:2452 阅读83 赞

婚姻法17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解释

一、婚姻法17条第十七条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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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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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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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原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如下;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解释如下;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法律主观:婚姻法已失效,其载明的第十七条对应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且具体规定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

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有何区别

《婚姻法》第十七条,是规定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对共同财产如何处理的;按该条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和奖金、生产和经营收益、知道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中没有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等,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理。《婚姻法》第十八条,是规定夫妻一方。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解释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的司法解释(二)应怎样理解

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只要第三人出于善意,而不是和夫妻中的一方串通买卖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就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重要的一点是,不违反交易原则,买卖的房屋是正常的价格就符合善意取得。

新婚姻法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分割方法如下: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属该子女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除明确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外,视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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