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

huoguang2024-09-24 22:30638 阅读57 赞

婚姻法17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解释

一、婚姻法17条第十七条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原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有何区别

婚姻法17条与18条都是讲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7条讲的是共有财产,18条讲的是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解释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如下;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解释如下;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

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婚姻法已失效,其载明的第十七条对应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且具体规定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夫妻财产一方处分有什么后果

” 2、《 婚姻法 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 夫妻共同财产 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的司法解释(二)应怎样理解

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只要第三人出于善意,而不是和夫妻中的一方串通买卖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就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重要的一点是,不违反交易原则,买卖的房屋是正常的价格就符合善意取得。

热门排行








精彩内容稍后呈现..
回首页 >>